原標題:達標可轉不涉及公開發行
新三板轉板細則公開徵求意見
11月27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對新三板公司轉板上市條件、轉板上市審核、上市安排及自律監管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轉板辦法》明確,轉板公司應當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不存在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應當調出精選層的情形。同時,轉板公司應當符合科創板、創業板註冊辦法規定的定位。
市場人士表示,新三板精選層於2020年7月27日上市,這意味著最快明年7月底可以有精選層公司申請轉板。全國股轉公司數據顯示,截至11月27日,精選層共有36家公司掛牌。
補充流動性等指標 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轉板辦法》明確,轉板公司應符合目標板塊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同時,由於轉板上市不涉及公開發行,僅是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需對個別上市條件轉化適用,如將公開發行比例轉化為公眾持股比例,將公開發行市值轉化為在精選層期間的股票交易市值。此外,適當補充了流動性及交易類指標,以實現轉板上市前後平穩過渡,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轉板上市制度銜接需要,上交所增加股東人數、累計成交量等指標。同時,轉板公司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
深交所轉板上市條件與創業板首發上市條件保持總體一致,同時增設相應合規性條件。由於轉板上市不涉及新股發行,且轉板公司已在精選層集中競價交易,深交所將預計市值指標調整為在精選層的交易市值,將公開發行比例要求調整為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並增設股東人數不低於1000人等條件。
控股股東等限售期為12個月
考慮到轉板公司相關股東已按照規定進行過股份限售的客觀情況,為做好制度銜接,《轉板辦法》明確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監高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限售期為12個月;同時,為了避免因公司控制權變化對企業經營產生的不利影響,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限售期屆滿后6個月內減持的,不得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此外,《轉板辦法》也對公司轉板上市前後,相關股東股份限售期如何連續計算作出了明確規定。實踐中,掛牌公司若因實施股票發行或股權激勵等業務,相關主體所持股份已有限售條件,且轉板上市時限售期還未屆滿的,該部分股份上市后仍需繼續鎖定,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直至限售期屆滿。
鑒於轉板公司在精選層掛牌期間已接受持續監管,具有規範運行基礎,滬深交易所審核時限由首次公開發行的3個月縮短為2個月,實現轉板上市便捷高效。
綜合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
轉板上市條件
⊙轉板公司應當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不存在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應當調出精選層的情形。
⊙符合科創板、創業板註冊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轉板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
⊙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社會公眾持有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10%以上。
⊙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1000萬股。
⊙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相應上市規則的規定。
本文引用自: 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201129/37008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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